是否要成为受让人

是否要成为受让人

处理估值问题的案件曾一度相对缺乏,最近德克萨斯州的一个案件提醒我们关注遗产规划的注意事项。

October 30, 2018

税务法庭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对 Frank D. Streightoff 遗产主体诉国税局局长案发表备忘意见书,判决支持美国国税局。

该案件面临的问题是,遗产主体所持有的 88.99% 的合伙人权益是代表有限合伙人权益还是代表受让人权益。在这个案子中,这一区别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 88.99% 的有限合伙人权益可以撤换普通合伙人。而撤掉普通合伙人还会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但是,受让人权益则无法撤换普通合伙人或控制合伙企业的运营和投资的任何其他方面。

遗产主体的代表辩称,该权益为受让人权益,因为该权益已于大约三年前转让给可撤销信托,且该信托从未被接纳为替代有限合伙人。此外,该权益主体从未参加任何合伙人会议或作为有限合伙人权益主体进行投票。

然而,税务法庭表示,死者转让权益便是“将所有属于他的权利和附属物通通转让”,这意味着所有权利都被转让,包括投票权。此外,税务法庭认为,“转让 Streightoff 投资中的有限合伙人权益与转让该有限合伙人权益中的受让人权益在实质上没有区别。”

涉案合伙企业持有约 820 万美元的可出售股权和固定收益证券。遗产估值专家被要求将该权益作为受让人权益进行估值,分别因缺乏控制和适销性而给予 13.4% 和 27.5% 的折扣。美国国税局的内部估值分析员则将该权益作为有限合伙人权益进行估值。国税局的工程师认为,“其控制了主体股票中相当大的量”,仅因其缺乏适销性而应用了 18% 的折扣。

由于税务法庭裁定该权益代表的是有限合伙人权益,而国税局的评估又是有限合伙人权益价值的唯一证据,因此税务法庭采用了国税局的立场,并允许了 18% 的总折扣。毫无疑问,这让纳税人感到失望,但我们似乎也只能接受税务法庭的裁决,即对可出售证券合伙企业的有效控制权益(包括强制清算合伙企业的能力)施加 18% 的折扣。

Stout 的 Oliver Warnke 和 Alan Harp 代表遗产主体出庭作证。